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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李XX、李X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磊|时间:2021年06月11日|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8)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王X1参加诉讼,2019年8月23日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准许其撤诉。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郭X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XX、李X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庭审中辨称他家与李X3祺房屋相邻,因李X3祺违反约定擅自开窗,他找李X3祺的儿媳理论,李X3祺及其侄儿李X2加入争吵,后发生拉扯,李X2打伤其鼻部。家里人给其女儿打电话,通知李X回来,李X用砖头打了李X2头部,李X3祺向李X冲过去,他拉了李X3祺的手,没有看见李X用砖头击打李X2,不清楚李X3祺是怎么倒地的。被告人李X庭审中辨称他没有用砖头打李X3祺,也没有拉他,李X3祺仰面倒地,不知道是怎么倒地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XX找到被害人李X1的儿媳何XX,双方因相邻修建房屋开窗的事情在居住地的坝子里争执。李X3祺的侄儿李X2上前指责李XX,李XX和李X2发生口角后继而引发打斗,李X1看见后上前三人扭打在一起。李XX将李X1按倒在地用拳实殴打其头部,李X2把李XX的鼻子打出了血,随后三人被在场群众劝开。十多分钟后,李XX的儿子、被告人李X接到姐姐李X4的电话赶回家,看见李XX面部有血问是谁打伤了李XX,李X2当场承认,李X在地上捡起半截砖块砸向李X2头部。李X1看见后从李X的背后拉扯其衣服,李X挥舞砖头,击打了李X1的头部,李XX见李X3祺拉住了其子李X,上前向后拉李X1,与此同时李X挣扎推李X1,致李X3祺仰面摔倒在地头部受伤。随后,李X1被送到西充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8年3月21日,李X1因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李X1系因外伤致左侧颞顶枕部硬膜下出血,继发右侧枕叶、左侧颞叶及顶叶脑实质迟发型出血,合并肺部感染、肺气肿、肺水肿,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X、李XX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事实及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1月4日中午,因邻居何XX家修房开窗,找何XX问情况时发生争吵。李X3祺和李X2他们两个人就联合起来把我按倒在地上用拳头打我的面部,当时我鼻子就出血,围观的群众把我们双方拉开了。我女儿李X4、儿子李X5也回来了,李X5回来之后看见我脸上有血,就问是谁打的,当时李X2就站出来说“是老子打的”,当时李X5就在地上顺手检了小半截火砖头,朝李X2的头上轻轻打了一下,当时很多人就去拉李X5,这时李X3祺就朝李X5冲过去,我当时怕李X3祺打李X5,就顺手拉住李X3祺的手朝李X3祺的身后用力一摔,当时李X3祺就顺着倒到了地上,当时他的头撞到了混泥土上,之后他就没起得来。
3.被告人李X供述与辩解
2018年1月4日12时34分左右,我姐姐李X4给我说我父亲在跟人打架还被打出血了,并喊我回家看一下。我回去之后看见我父亲在流鼻血不止,就大喊了一声哪个打了我老汉,李X2听见后就说是他打的,我就在路边检起一个砖头在李X2头上砸了一下,当时他并没有流血。这时,李X3祺就朝我冲来,我父亲看见后就把他拦住。周围租户就上来把我的手抓住不放,并把我拦住。我看见这种情况后就自己主动将砖头扔在了地上。当时我注意到我父亲和李X3祺站在我的右手边大概有一米五至两米的距离,突然李X3祺就倒在了地上,他是怎么倒在地上的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李X2证言及辨认笔录
2018年1月4日中午,我发现李XX和李X3祺在争吵,就说李XX事多,李XX冲到我门前打我,李X3祺看到过后,就上前帮我的忙,然后我们三人扭打在一起,李XX就把我李X3祺按倒在地上并且骑在身上打,我看见后就用拳头打李XX的脸,当时把他鼻血打出来了,过后我们就被拉开。过了一会,李XX的儿子李X和女儿李X4赶来,当时李X回来看见李XX脸上到处是血,在地上捡起一块砖问是谁把他老汉打的,我说是我打的,李X就拿起砖头朝我头上砸了一砖头,我比较激动把头伸上前让李X继续打,李X3祺看见后就上来就把李X的衣服拉住不让他打我,李X就反手一挥用砖头打在了李X3祺的头上,李XX上去从后面拉李X3祺,李X当时也想挣脱就推他,结果李X3祺整个人后仰倒地后没动了。
我没有想到李X3祺受伤这么重,不想惹事上身,以前就没有说李X3祺受伤的过程。
李X2辨认出和李X3祺发生冲突的人是李XX和李X。
5、周X证言及辨认笔录
我们一起将打架的双方拉开了,老年人(指李XX)的儿子(李X)回来后,从坝子捡了一个砖头朝彪X的头上砸,但没砸出血。李X3祺看见后就从后面抓着李X的衣领不放,李X一砖头打在了李X3祺的头上,李XX从后面抓住李X3祺的衣领不放并用力往后拉,李X推李X3祺加上李XX在后面拉,李X3祺就整个人往后倒下去。
周X辨认出和李X3祺发生冲突的人是李XX和李X。
6、王XX证言
李X回来后就问是谁把他爸打了,彪X说是他打的,李X就从地上顺手捡了半截火砖朝李X2头上打了一下,李X3祺就从背后去拉扯李X的衣服,李X反手挥了一下砖头打在李X3祺的身上(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我记不清楚),李X3祺还是没有松手,李XX看见李X3祺拉着李X的衣服,就上前去拉李X3祺后背上的衣服,这时李X也在挣扎,结果李X3祺就从背面一下倒在了地上一直没有起来。
王XX辨认出用砖头砸李X3祺的是李X,把李X3祺拉倒在地的是李XX。
7、张XX证言
我站在窗户上看见李X3祺当时拉住一个手拿砖头的年轻人的衣服,当时年轻人正在挣脱,这时有一个脸上有血的中老年男子站在李X3祺的左侧,用右手拉着李X3祺肩部的外衣朝后拉,李X3祺就顺着往后面倒在了地上,后脑勺撞到在混凝土上还发出了很大的声音。
8、王X2高证言
(李XX、李X3祺、李X2前期拉扯)被群众拉开基本上都平息了,几分钟后李XX的儿子回来了,一下摩托车就捡了一个砖头问是哪个打了他的老汉,彪X就说是我打的,李XX的儿子一砖头打了彪X,李X3祺看见后上去帮彪X的忙,他就把李XX儿子的拉到,李XX看到后也去拉李X3祺,结果就把李X3祺弄倒在地上了。
李XX的儿子是否用砖头打了李X3祺我确实没有注意,但是是李XX和他儿子把李X3祺推倒在地上的。
9、何XX证言
李X2和李XX被劝开后,李XX的鼻子被李X2打出血,当时我们被劝开了,过了几分钟李XX的女儿李X4和儿子李X回家来,李X在地上捡了一块砖走到李X2面前,李X用砖朝李X2头上打了一下,李X3祺就去拉李X,李X5又用砖给我父亲砸在头上,同时王XX和李X4过来扯我头发,我看见我父亲倒在地上了,李XX是否动手我没有注意。
10、李X4证言
2018年1月4日上午十二点半左右,我接到女儿电话说我父母被人打了。我接到电话后就给我弟李X5打电话说父母被打了。
李X(西充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医生)证言
2018年1月4日下午李X3祺来住院检查发现他头部颅内有出血,经两次手术后于2018年3月21日脑出血死亡。只有当天入院时人是清醒的,第二天就开始逐渐昏迷,手术后一直都是昏迷的。李X3祺入院查出枕部有擦挫伤,颞部有一处皮肤挫伤,颞部的伤没有枕部的伤渗血明显。两处外伤面积不大,都是独立的,颞部的伤我们经过查看伤情和家属的描述,可能是打击伤,枕部是摔伤。
入院记录、手术记录
李X3祺于2018年1月4日13:44分入院,入院前1+小时在自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以拳头、砖头打伤头部并摔倒于地(以派出所调查为准),伤后出现头昏、头痛,伴枕部渗血。初步诊断:左侧颞顶枕部急性硬膜下出血;颞、枕部头皮挫伤。
术中诊断:1、左侧额颞顶枕急性硬膜下出血;2、右侧枕叶出血;3、左侧颞叶及顶叶出血;4、大脑镰下疝;5、蛛网膜下腔出血;6、左侧枕叶脑梗塞等。
13、鉴定意见及说明
李X3祺系因外伤致左侧颞顶枕部硬膜下出血,继发右侧枕叶、左侧颞叶及顶叶脑实质迟发型出血,合并肺部感染、肺气肿、肺水肿,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14、撤诉申请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李X3祺家属收条及转款凭证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人口信息表
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
经庭审质证,李XX认为李X没有用砖头打李XX,其辩护人发表综合意见认为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证人证言证实内容不一致,且证言内容前后矛盾;李XX本身不识字,第二、三次讯问时李XX交待了纠纷过程中其用手拉了李XX,但笔录显示李XX“阅读笔录无误”,内容真实性存疑;鉴定意见并未表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参与度,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公诉机关指控李XX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X未发表质证意见,其辩护人发表意见认为证明李X用砖头打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针对控辨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李XX在纠纷中是否实施后拉李XX致其仰面倒地的问题。
事发后李XX报案称其被殴打,并在西充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只陈述了纠纷前期与李XX、李X2发生拉扯,被二人打伤,认为李XX是自己倒在地上的;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李XX仍否认自己与被害人李XX有身体接触,李XX是自己倒在地上的;随后的5次讯问李XX均供述在纠纷中因李XX上前拉住其儿子李X,他向后拉了李XX,被告人李XX供述稳定,庭审中亦供认不讳,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多名证人证言相印证,虽然其中第二、三次讯问笔录显示其“看过”笔录,但当时李XX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辩护人由此认为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不真实的理由不充分,其供述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采信,李XX在纠纷中实施了后拉被害人致其仰面倒地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李X是否实施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行为。
虽然二被告人否认李X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但在场的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李X用手中砖头击打了李X2后,被害人李XX上前拉往李X衣服,李X用手中砖头击打了被害人头部,李XX见李XX拉住其子李X,亦上前从李XX背后拉李XX,与此同时李X为摆脱,推了李XX,致被害人仰面倒地不起;入院记录表明被害人在刚入院还清醒时也诉说了被人以砖头打伤头部;从被害人的伤情来看,被害人左侧颞顶枕部系不同部位受伤出血,被害人仰面倒地致其枕部受伤,不会致其颞顶部受伤。综合上述证据分析,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用手中砖头击打了被害人头部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称医院在对被害人的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的问题。
被害人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因为有其他因素介入而致被害人死亡,辩护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李X在与他人纠纷过程中,因过失而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可根据其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而引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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