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一部医申(2020)31号申请书,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出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赵XX及其法定代理人赵X、指定代理人赵X到庭发表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被申请人赵XX与其父亲赵X(殁年74周岁)在西充县××乡××村××组××号的家中睡觉,赵XX认为其父亲赵X使用邪术致其睾丸无故疼痛而醒,便到赵X睡觉的房间将其叫醒,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赵XX将赵X摔倒在地,用手掐住赵X脖子,并多次用拳头和砖块击打赵X。邻居听到赵X的呼叫,赶到现场并电话报警。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赵X已无生命特征。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X符合全身多处被钝性物体反复击打、颈部遭受双手扼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赵XX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0年7月1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赵XX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被申请人赵XX及其法定代理人赵X对西充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指定代理人赵X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同意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以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XX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被申请人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XX予以强制医疗。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复议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