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祥勇|时间:2020年08月12日|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常少民终字第00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少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A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D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