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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者:朱祥勇|时间:2020年08月09日|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财保80号 申请人:A,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送达地址常州市XX, 申请人A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A想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18年8月13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A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A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A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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