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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xx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A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祥勇|时间:2020年08月09日|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钟民初字第2827号 原告常州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为“美邦公司”)诉被告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B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邦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处的一名设计师,其客户A在2014年7月因对被告的工作表示强烈不满而进行了合同及设计师的全面变更,原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经与被告沟通协商后,被告同意退还A客户的提成及该季度超额奖共计11548.2元,但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擅自离岗后至今未归,费用也一直不予退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应于退还的提成及奖金共计11548.2元, 被告A辩称,被告并不是不归还11548.2元,而是原告尚欠被告提成款30000余元及工资未支付,这完全可以抵扣,原告也向被告表达过抵扣的意思,被告并非擅自离岗,而是因为被告生病请假,原告不予准许,迫于无奈情况下离岗治疗,后被告回单位上班,原告未予准许, 经审理查明,被告A原为原告美邦公司设计师,被告A为客户B提供装修设计,但是在装修服务过程中客户A表示不满导致更换设计师及变更装修合同,因此,被告A签字同意退还第二季超额奖、B合同退单已发预算提成共计11548.2元,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2日向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该仲裁委未予受理,原告不服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与自认、常钟劳人仲不字【2014】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7月份退款统计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的诉请,其提供了被告签字确认的《2014年7月份退款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相应提成及超额奖共计11548.2元,至于被告所抗辩的原告尚欠被告工资及提成款涉及双方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且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可以另行依法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XX公司退还B客户的提成及该季度超额奖共计1154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 明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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