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常州市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2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常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A提交的《工程造价预算书》和《室内设计施工图》不包括车库改建后的装修设计及预算,XX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预算书》和《室内设计施工图》却包括车库改建部分的装修设计及预算,A装修装饰从业人员,不可能另行制作一套装修资料,而XX公司作为装饰装修从业者,另行制作一套装修资料轻而易举,XX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公司坐落地址系其现在的地址,而双方签订装修合同时XX公司不在此地址,因此设计施工图明显是事后补制,从双方提供的《工程造价预算书》中的预算项目及面积明细来看,装修合同中并不包含车库改建部分的装修内容,双方在沟通过程中,XX公司确实出具过包含车库改建部分的设计方案,但并未最终定案,因此XX公司提交的《室内设计施工图》很有可能是磋商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企图混淆事实,涉案房屋主体和车库是独立的,可以分别装修,二审判决认定车库改建后与房屋主体装修应作为整体工程一并进行,因此车库改建影响房屋主体装修是没有依据的,退一步讲,即使车库改建工程延期造成了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延期,但从2012年至2014年长达三年的时间,XX公司没有进行催告,XX公司至少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判决判令A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XX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的车库改建部分的装修也系约定由XX公司完成,否则XX公司不可能为A出具《工程造价预算书》和《室内设计施工图》,二审期间,A也认可装修都是委托XX公司完成的,由于A违法改建车库,小区物业不得不阻止所有进入涉案房屋区域作业的工人,故XX公司无法进场作业,房屋建设对安全维护的规定和要求远超过装潢作业,A主张土建不影响装潢是错误的,涉案房屋的装修是一项整体性工作,有着严格的施工顺序,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后一工序无法进行,A违法改建的房屋尚未成型,XX公司无法装修,A已经支付了前期装修款,XX公司理应积极开展装修工作,以便早日获取剩余装修款,XX公司故意拖延时间,势必造成装修成本增加,削减XX空间,因此XX公司故意违约没有动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A认可XX公司确实出具过包含车库改建部分的装修设计方案,XX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预算书》和《室内设计施工图》恰恰包括车库改建部分的装修设计方案及预算,而A并无证据证明车库改建部分的装修工作系其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故可以认定车库改建部分的装修工程应包含在XX公司的施工范围内,从涉案房屋的现场施工照片及《室内设计施工图》来看,车库改建部分与涉案房屋主体部分装修应为一个统一整体,并不独立,需要按照装修操作规程一并进行,由于A的违法改建行为遭到了物业公司的阻止,公安机关亦介入纠纷的处理,致使改建未实际完成,继而影响到整体装修工作的完成,故XX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系因A的原因造成,二审判决认定A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合同工程造价预算总额20%的违约金,即50800元,二审判决考虑到XX公司对于合同的终止履行亦存在过错,继而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仅判令A承担违约金25400元,已经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亦无不当,A主张二审判决判令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没有依据,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B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