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祥勇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朱祥勇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19:59

  • 执业律所: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61852452点击查看

A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祥勇|时间:2020年08月06日|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81民初489号 原告:A,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系原告的高中老师,2016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万元,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当场支付宝转账给被告,2016年5月1日,应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三个月之后还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依法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A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按6%承担利息损失至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高中老师,2016年4月28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告知原告其银行卡号,原告随即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支付20000元,2016年5月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A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约定三个月之内归还(2016年8月31日前),借款人:A2016年5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无果,原告A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书面证据、手机短信、支付宝转账凭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元,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手机短信、支付宝转账凭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出借款项,而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时未能及时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的确定,应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因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处于变动状态,故对原告要求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A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B
  • 全站访问量

    91371

  • 昨日访问量

    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朱祥勇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