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常州市XX公司与常州市XX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常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XX公司,住所地本市西林街道西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XX,住所地本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男,
委托代理人A,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A,
上诉人常州市XX公司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XX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常州市XX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XX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