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朱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XX公司无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XX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朱X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劳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员工的下列行为为重大违纪即“在办公区域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朱X因对公司调整工作有意见,在与公司领导沟通中发生吵闹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该事实有XX公司提供的张XX、孙XX、李XX的证言,其中张XX、孙XX出庭对该事实接受了询问,可以认定。据此,XX公司作出解除与朱X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朱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