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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陕西XX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发布者:王斐|时间:2020年07月22日|2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郭XX因与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XX申请再审称,郭XX在XX酒店从事的是行政人事专员,不是企业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郭XX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单位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负责。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有效证据印证,故申请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XX于2014年8月19日入职XX酒店,担任人事行政专员一职,从事酒店的日常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有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从公司开会的记录看,XX酒店曾多次要求并提醒人事行政部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郭XX对此是知晓的,却未履行其职责,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负有过错,故二审法院驳回其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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