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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发布者:蒋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865人看过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解读: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协议离婚之规定,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而是设定30天离婚冷静期,任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可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冷静期届满,男女双方均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在30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在30日内,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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