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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发布者:蒋玉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625人看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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