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超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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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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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案律师成功代理词

发布者:苏超家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6人看过

追讨欠款案律师成功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诉广西XX市XXXX有限公司一案的原告代理人苏超家。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贵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达成合法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2的材料结算单证实,原告于2014年10月、11月与被告达成滑石泥货物买卖协议,被告公章确认已接受货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原被告的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事实清楚。

二、原告已依约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货物--滑石泥比X吨,证据充分。证据2的材料结算单证实,原告于2014年9月、10月与被告达成滑石泥货物买卖协议,被告公章确认已接受货物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法依约履行义务,而被告却违法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款,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上所述,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依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泥料货款X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苏超家律师

              律师电话:13878013860

   20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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