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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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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律师代 理 词

发布者:苏超家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91人看过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诉广西XX市XXXX有限公司一案的原告代理人苏超家。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贵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达成债权债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2的债权转让证明证实,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以第三人XXX将被告欠XXX泥料货款人民币X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合同对债务人,即被告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以被告法定代表人XXX以债权转让见证人的名义在证明书上签字,以事实证明该转让行为已通知被告,应对被告产生效力。

三、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债款,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上所述,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依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债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泥料货款80000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苏超家律师

2015年12月1日

结果:开庭当日调解成功,被告同意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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