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红是对夫妻,因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所以结婚多年没有生育。
后来两人感情变得冷淡,日渐疏远,小明便提出离婚。
小红也没纠缠,觉得失去爱情的婚姻确实没有维系下去的必要,所以跟小明协议离婚。
可是离婚不久后,小红发现小明跟个陌生女子小丽结婚了,并且还有个小孩。
原来,早在离婚前,小明就跟小丽有了婚外情,并产下私生子。
得知真相后的小红羞愤不已。
当年小明说不愿生育,小红就没生小孩。而现在小红已经40岁了,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可以说是小明耽误了她做母亲。
于是小红将小明告上法庭,要求小明承担离婚过错赔偿。
那么,两人已经离婚了,小红还能问小明要这笔钱吗?
当然是可以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有: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外情产下私生子,就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这份请求是有时效的,时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
来源:律界佳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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