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开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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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存在与否不明确,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

作者:童开智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3次举报


裁判要旨

     债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较大争议时,则该代位权不成立。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第三人何某某因其承包的工程施工等事项多次向原告李某1借款,截止到起诉之日累计借款1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三人承诺于2021年7月底前还款60万元,剩余60万元于2022年8月1日前还清。承诺还款时间到期后,第三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向原告披露:2021年7月21日,第三人何某某与被告李某2在某市某工程中,经双方结算,被告超支105813元的工程款,该款应由被告退还第三人。因第三人迟迟未向被告主张该债权,原告认为,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 损害了其的债权实现,故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另查明,2021年7月21日,对于某市某工程的结算问题,被告李某2与第三人何某某曾进行过协议,被告向法院声称协议书当场撕毁;第三人向法院声称系被告强行将协议书撕毁,第三人给原告出具的结算依据系被告撕毁后第三人又粘贴在一块,故明显的存在粘贴痕迹。针对该工程结算问题,因双方协议未果,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案号为(2022)鲁XXXX诉前调XXXX号,同时对涉案工程价款申请诉前鉴定,被告已于2022年7月27日缴纳鉴定费15000元;第三人何某某在该案的质证笔录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鉴定工程量,依据合同定价进行审计。

裁判结果

 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当债务人迟延甚至拒绝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这一要件是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非法债权、无效等情形,则代位权不存在。第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且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及有关从权利。债务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债务人既不履行债务也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客体相对比以前立法扩大为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不仅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也可代为行使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是代位权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否构成“怠于”履行到期债权,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去把握,重点审查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第四,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例如,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可代位。

     本案中,证明次债务人李某2与债务人何某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曾被损毁,系次债务人李某2撕毁后债务人何某某又粘贴在一块,有明显粘贴痕迹,该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并且双方对工程结算问题协议未果,该债权债务存在与否处于不明确状态。(2021)最高法民申5382号裁判中曾有表述“‘次债权到期’并不要求‘次债权确定’,关于次债权数额的争议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解决”。虽然最高法的观点是对于债权数额的争议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解决,不要求次债权确定,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性。本案中,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是有较大争议的,且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证据也存在重大瑕疵,不是简单的债权数额问题的争议,该争议已经动摇了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基础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因此,本案原告李某1主张的债权代位权不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来源:曲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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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开智,男,汉族,法学本科。现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日常与本所郭王飞律师一同处理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万达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0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