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勋雄|时间:2022年01月27日|5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男,1990年生,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9]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周全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及其辩护人马勋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蓝**酒后驾驶桂R×××××小车至平南县的路段时,平南县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方某、蒙某带领辅警吕某1、覃某正在设卡检查,被告人蓝**为逃避检查即弃车逃跑,吕某1、覃某发现后追赶并上前控制,遭到被告人蓝**的暴力反抗,致使吕某1右手腕关节皮肤损伤、覃某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案发后,被告人蓝**的家属代其对吕某1进行道歉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吕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平南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平南县人民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人民警察证、平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人方某、蒙某、胡某、林某、龚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1、覃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向被害人吕某1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吕某1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