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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刘X1、刘X2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勋雄|时间:2022年01月02日|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XX。

被告人刘X2,男,1988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容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1,男,198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XX,XXX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8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XX以平检公刑诉〔2019〕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2、刘X1、刘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XX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2、被告人刘X1及其辩护人马XX、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南县XX指控,2019年1月31日12时许,平南县某政府的工作人员陆X、陈X1、孔X、潘X、梁X等人在广西平南县对乱摆乱卖的摊点依法进行整治时,在多次警告乱摆卖的摊贩李X后,准备将收缴李X摊车的过程中,李X被摊车碰倒,后被告人刘X2在的工作人员陆X、陈X1、孔X、潘X、梁X正常执法,并谩骂政府执法人员陈X1,后刘X2与陈X1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刘X2被推倒在地上,后刘X2拿起地上的棍棒、水泥砖打砸政府的车牌为桂R×××××执行公务车,将公务车的右后侧玻璃、副驾门、右中门砸坏。被告人刘X1听说刘X2被政府城管打后,与被告人刘X伙同一大帮刘X兄弟赶到,上述人员来到现场后,刘X1质问执法人员陆X,并用手推了两下陆X。刘X1、刘X等人质问、谩骂、追逐并殴打陈X1,导致陈X1受伤,并致使政府的执法人员无法继续执法。经鉴定,陈X1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政府的车牌为桂R×××××执行公务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42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X2、刘X1、刘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刘X2、刘X1、刘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X2提出是执法人员陈X1先动手,其是不小心将公务车砸坏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刘X1提出其与陈X1没有肢体接触,并没有追打陈X1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刘X提出其没有追打陈X1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马XX提出被告人刘X1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且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存在瑕疵,请求对被告人刘X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12许,平南县平山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陆X、陈X1、孔X、潘X、梁X等人在广西平南县对乱摆乱卖的摊点依法进行整治时,对乱摆乱卖的李X摊车收缴过程中,刘X2在的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并谩骂政府工作人员,后刘X2与陈X1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并被推倒在地上,后刘X2用棍棒、水泥砖将政府的车牌为桂R×××××执行公务车的右后侧玻璃、副驾门、右中门砸坏。此时,正在附近村落聚会的被告人刘X1、刘X听说刘X2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后,伙同一帮刘X兄弟赶到现场起哄,质问、追打政府执行公务人员陈X1,致使陈X1受伤,现场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政府工作人员无法继续执行公务。经鉴定,陈X1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政府的车牌为桂R×××××执行公务车因本案被损坏的价值为14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由陆X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5日立案侦查。

政府证明证实,2019年1月31日陆X和工作人员陈X1、孔X、梁X均系平南县某政府的工作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对乱摆乱卖现象进行整治行动是正常执行公务。

平山派出所处警经过证实,案发当日,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发现有十多个男子围着嘴角流血的陈X1进行辱骂,不顾民警劝阻,对陈X1实施踢打,陈X1被迫跑离现场躲避。现场交通严重堵塞,经民警疏导二十多分钟后恢复畅通。

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分别将本案三被告人抓获。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2、刘X1、刘X身份信息与指控一致,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9年1月31日12时许,政府整治乱摆乱卖时,因其在桥头摆烧饼摊受到多次警告仍继续摆卖,政府执法队员要没收其的烧饼摊,其在争抢摊车过程中被烧饼摊一个台角撞倒,刘X2在现场帮其质问政府工作人员,并和一个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刘X2被推倒在地上,刘X2站起来后拿一块水泥砖打砸政府执行公务车,后来刘X1和一帮人来到质问城管队员,并将那个推倒刘X2的政府工作人员从执行公务车上拖出来进行殴打。

(二)证人陈X2证言证实,2019年1月31日中午,其在执法人员和摆煎饼摊的李X发生争执,又看到刘X2被一个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即陈X1)推倒,陈X1上了一辆公务车,刘X2爬起来后对着陈X1骂了几句粗话,并抓起一块水泥砖砸那台公务车,后来其打电话告知刘X1政府的执法人员和刘X2在平山桥头打架。案发当时,周围聚集了很多人,造成交通严重拥堵。

(三)证人陆X、梁X、陈X1、潘X、孔X证言共同证实,2019年1月31日中午,某镇党委副书记陆X与政府城监中队工作人员梁X、陈X1、孔X、潘X驾驶政府车牌号为桂R×××××的公务车进行春节期间乱摆乱卖整治行动并疏导交通,发现在桥头同往广发小区路口有一煎饼摊对交通造成严重影响,工作人员曾多次对该煎饼摊警告,并责令搬离,而该煎饼摊仍继续摆卖,工作人员要求摊主立即搬离时与摊主发生争执,刘X2便过来干扰执法,经执法人员制止未果,刘X2与陈X1发生肢体冲突,刘X2跌倒在地,后陈X1上了公务车,刘X2从地上起来后便拿砖头砸坏了公务车,陆X便打电话报警。之后又来了七八个人,拉开公务车门,将陈X1拉下车进行殴打、质问。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那帮人还继续与陈X1争执,并殴打陈X1,陈X1往政府方向跑,那帮人就追着陈X1打,陈X1在本案中被殴打受伤。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刘X2在卷供述证实,案发当日,某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桥头的摊贩乱摆乱卖进行整治时,其见到工作人员对一个同姓兄弟老婆摆的煎饼摊进行没收,老板娘被碰倒在地上,其即上前质问工作人员,并和一个身着制服的城管执法人员(即陈X1)发生肢体冲突,其被推倒在地,其起身骂了几句粗话,但陈X1已经上了公务车,其就从旁边抓一根木棍打碎那辆公务车右后侧的玻璃,之后又从地上拿一块水泥砖砸公务车的车门,后又把陈X1拉下车互相推搡。之后刘X1等十多个男子也来到现场,将陈X1拉下车并进行殴打,将陈X1打得嘴角流血,公安民警到场后,那些人还在继续质问、殴打陈X1,陈X1被追打进了一间手机店。现场场面混乱,交通堵塞。

(二)被告人刘X在卷供述证实,案发当日11时许,其和刘X1等刘X兄弟在刘X祠堂饮酒,后刘X1接到他妻子的电话说刘X2在桥头被人打,在,其与十多个刘X兄弟开摩托车一起到桥头,刘X1等刘X兄弟就问刘X2被哪个人打,经刘X2指认了一个穿制服的政府工作人员(即陈X1),刘X兄弟就上去围着质问陈X1,其亦跟着起哄叫刘X2打回陈X1,刘X2和刘X1等几个同姓兄弟就上去殴打陈X1,陈X1被打后往平南方向跑,被刘X2、刘X1等人追上去,其亦跟着追过去,见到刘X1、刘X2等刘X兄弟围住不让陈X1走,后来民警到场制止不住,陈X1被刘姓兄弟追打,躲进了一间手机店。

(三)被告人刘X1在卷供述证实,2019年1月31日11时许,其与刘X兄弟在刘X祠堂吃饭时听说刘X2在桥头被城管打,其与十几个刘X兄弟就开摩托车去到桥头,其见到一个政府的城管人员,就上去质问他为什么要打人,并推了两下那个城管人员,接着有六七个刘X兄弟围着一个城管人员(即陈X1)殴打,将陈X1殴打至嘴角出血,陈X1被打后往平南方向跑,几个刘X兄弟就上去追陈X1,其亦跟着追上去。刘X当时在场大声质问、谩骂,并参与追逐陈X1。

四、鉴定意见

(一)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桂正廉司鉴[2019]临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X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公定(2019)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桂R×××××公务车损失价值为1420元。

五、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笔录

(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现场附近设立有严禁摆卖的告示牌;桂R×××××公务车右侧驾驶车门、右侧后车门、右后侧车窗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X1能够辨认出刘X、刘X2,刘X能够辨认出刘X2、刘X1,刘X2能够辨认出刘X1是案发当日参与妨害公务的同伙。

六、视听资料

案发时的录像视频证实,案发现场被告人刘X2等人打砸车辆、推搡、追打执法人员,现场秩序混乱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2、刘X1、刘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2、刘X1、刘X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了打砸车辆或追打执法人员的妨害公务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刘X2作用相对被告人刘X1、刘X稍大,在量刑时应所有区别,对辩护人马XX提出被告人刘X1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X2提出是执行公务工作人员先动手,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X1、刘X分别提出的没有追打陈X1的辩解意见,经查,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有某镇党委、政府的文件、处警经过、证人李X、陈X2、陆X、梁X、陈X1、潘X、孔X等人的证言、现场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刑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刘X2阻挠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砸公务用车,后伙同被告人刘X1、刘X等人追打执行公务人员陈X1的事实,三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正常管理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现场交通阻塞、秩序混乱,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三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马XX提出本案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刘X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刘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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