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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A联合木制品(大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派尔刚联合木制品(大连XX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2民终3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联合木制品(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XX,
法定代表人:XXX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山沛公司)与被上诉人派尔刚联合木制品(大连XX公司(以下简称派尔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XX0114民初1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XX0114民初1250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向案外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仨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存在过错,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382号判决)后,被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1382号判决存在七点错误,但被上诉人后又私自与仨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说明被上诉人在明知1382号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又主动向仨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擅自扩大了主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存在与仨亿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可能,2.仨亿公司向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提起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主要原因在于,本案被上诉人一直拖欠上诉人工程款,在上诉人胜诉后,被上诉人又多次恶意对上诉人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导致上诉人无法向仨亿公司履行合同义务,3.(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判决书、(2016)XX02民终3236号裁定书错误,上诉人于2014年7月已经向仨亿公司及被上诉人表明剩余钢管及扣件已无法返还,但是该判决却既要求上诉人对未返还的钢管和扣件进行赔偿,又要按照未归还的日期计算租金,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
被上诉人派尔刚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向仨亿公司承担责任并不存在过错,上诉人在1382号判决作出后,没有提出上诉,认同了仨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承认了所有债务,这对于被上诉人十分不利,为了避免遭受更大损失,被上诉人才与仨亿公司达成和解;1382号判决明确被上诉人应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截至和解协议签署之日,上诉人承担的债务金额超过270万元,因此经和解达成的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没有恶意负担债务,并不存在损害上诉人利益的情形,被上诉人是在判决确定的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在法院的组织下,与仨亿公司进行和解的,而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2.上诉人无法向仨亿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与本案无关,3.上诉人若认为(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判决书、(2016)XX02民终3236号裁定书错误,可申请再审,
派尔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沛公司支付赔偿款100万元;2.判令山沛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的利息11,116.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实际计算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30日,该院曾作出(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派尔刚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且对于保证无效存有过错,判决主要内容为:1.山沛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仨亿公司至2014年7月31日的租金1,059,625.90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或赔偿)之日止的租金以每日1,006.80元计算支付给仨亿公司;2.山沛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仨亿公司至2014年7月31日的违约金16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支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92,143.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给仨亿公司;3.山沛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仨亿公司钢管28,482.6米、十字扣件49,079只、其他扣件27,780只(包括对接扣件15,930只和转向扣件11,850只),如不能返还,则钢管应按每米9.50元、十字扣件应按每只4.50元、其他扣件应按每只5元予以赔偿;4.派尔刚公司应对山沛公司上述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派尔刚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的2016年5月27日,仨亿公司与派尔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派尔刚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仨亿公司100万元,确认派尔刚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上述判决中的赔偿责任,同日派尔刚公司撤回上诉,并于2016年6月1日向仨亿公司支付100万元,按上述判决计算,截至2016年4月19日,被担保人应当承担的金额已远超200万元,派尔刚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中的赔偿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山沛公司追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派尔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诉至本院,要求山沛公司偿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计算方式,截至派尔刚公司与债权人仨亿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日,山沛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金额早就超过200万元,故派尔刚公司承担100万元赔偿金额,未超出山沛公司应当承担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派尔刚公司以此金额要求山沛公司偿付,并不加重山沛公司的义务,因派尔刚公司与仨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并未向山沛公司催讨,故派尔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标准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派尔刚联合木制品(大连XX公司赔偿款1,000,000元,并给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派尔刚公司因与仨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就(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的上诉后,本院作出(2016)XX02民终3236号民事裁定,准予派尔刚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被上诉人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向上诉人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向仨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有无过错,有无加重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382号判决作出后,作为主债务人的上诉人并未提起上诉,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对该判决结果事实上予以认可,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上诉后又与仨亿公司和解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亦无需征得上诉人同意,从和解结果上看,根据1382号判决确定的债务计算方式,截至和解协议签署之日,上诉人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金额早已超过200万元,被上诉人承担100万元赔偿金额,未超出上诉人应当承担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不会增加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有关被上诉人向仨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存在过错、擅自扩大了主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存在与仨亿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可能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与本案无关,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不因当事人是否认可而受影响,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00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徐芙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C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