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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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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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07刑初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XXXX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上海市XX,
辩护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A伙同B(已判决)至本市普陀区XX门口,采用暴力破窗的方式砸开被害人赵XX停放于此的一辆牌号为沪A3XXXX轿车的副驾驶室玻璃窗,共同窃得被害人放置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二张中石油卡、一张百联购物卡、一部红米牌手机,经鉴定和查询,被盗二张中石油卡内有余额共计人民币800元,被盗一张百联购物卡内有余额人民币100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1元,
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A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A的陈述,证人A、B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及路面监控截屏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资料,价格鉴定意见书,手机购买凭证复印件,上海XX公司出具的证明,中国XX公司提供的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A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卫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