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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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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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D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D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2368号 原告王某X,男,汉族,1945年3月29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AX,女,汉族,1950年6月1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AX,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AX,女,汉族,1992年4月6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女,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受理原告AX、BX与被告BX、AX、AX、B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要求析产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X房屋已被动迁,该房屋动迁后,原、被告获得了置换4套房屋的权利,目前,坐落于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屋已交付被告,但另外一套在建,尚未交付,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分割坐落于嘉定区XX房屋,该房已动迁,而安置房屋的物权归属和内容尚不明确,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析产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X、A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