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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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弥娜娃餐饮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弥娜娃餐饮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90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A,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A, 原告A诉被告上海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弥娜娃餐饮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上海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弥娜娃餐饮分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上海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弥娜娃餐饮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2年1月,被告上海XX公司在其拟成立的分公司即被告上海XX公司弥娜娃餐饮分公司处安装厨房设备,由原告为其垫付了厨房设备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00元,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其尚欠原告设备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上海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弥娜娃餐饮分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被告于2013年2月6日出具的欠条诉至本院,该欠条内容为“上海XX公司欠A厨房设备款人民币玖万元整”,落款处被告上海XX公司盖章确认,并有被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A签名,审理中,原告A,2012年1月,原告与被告上海XX公司口头约定,为拟成立的被告上海XX公司安装厨房设备,同年3月,原告陪同被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A向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材料,同年4月,该厨房设备安装完毕,同年5月12日,原告A代被告向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垫付设备材料款90,000元,后原告催讨欠款无果,故涉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欠条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虽未与被告订立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为被告安装厨房设备,该口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理应遵照履行,现被告上海XX公司和被告上海喜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厨房设备款90,000元,至今未予履行,故对原告诉请,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据此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上海XX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上海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弥娜娃餐饮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XX弃行使抗辩等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欠款人民币90,000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0,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D书记员E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