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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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XX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XX刑初字第42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XX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XX刑诉(2014)3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A驾驶牌号为鲁K5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XX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周祝公路、其新连路西约500米处时逆向驶入周祝公路对向车道,适逢被害人A驾驶悬挂号牌为临时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周祝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A受伤、两车损坏,2014年6月22日,被害人A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A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A接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A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A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复旦大学上海XX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驾驶资料信息、车辆信息、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接警单和被告人A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A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A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A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XX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李俊 代理审判员A 人民陪审员B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C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