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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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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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C(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王乙,婚初感情平淡,婚后一两年因原告加班回家较晚双方发生争吵,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A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岁止,无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A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待这段婚姻是有感情的,考虑到女儿还小,不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王乙,婚初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琐事引发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A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