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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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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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04民初4181号 原告XX某X,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X及其代理人B、C,被告AX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恋爱,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8日举办婚礼,婚后无子女,婚前原告曾为被告堕胎两次,对被告一心一意,不料被告不但对原告和家庭事务不闻不问,也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2014年1月26日,原告发现被告与案外人A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自此直到2015年3月期间被告有二十多次开房记录,出轨不断,2015年4月16日原告搬出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AX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无异议,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登记后就分别住在父母家,自2015年3月开始在婚房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后原告于2015年4月底搬出居住,之后双方没有再共同生活过,被告没有出轨的行为,反而是原告在婚礼前一天与异性有出轨行为,被告认为双方的主要问题在于相互猜忌,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近年来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都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夫妻关系的改善问题上做出更进一步的努力,因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X要求与被告陈某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