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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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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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13民初6106号 原告王X,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淡漠,对于是否生育孩子意见不一,故要求离婚, 被告AX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非常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告A要求与被告BX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B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A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6年4月5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