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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律师事务所诉A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律师事务所诉A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132号
原告上海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A,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XX与被告A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的负责人A、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诉称,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处理与配偶A进离婚纠纷一案,因当时标的未查清,故前期调查费一栏空缺,2013年11月7日,被告被羁押,被告母亲与原告签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一份,被告母亲委托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当日,原告A律师至太仓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被告书写字条,要求其丈夫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11月8日、19日、27日,原告指派律师三次会见了被告,并于2013年11月20日向太仓市公安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为处理涉及离婚的委托事项,前往苏州太仓调取了与A有关的三个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及工商内档材料,2014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就与A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约定代理费5万元,当日,原告撰写了执行申请书,之后,经过原告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被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义务并迁出了户口,被告在取得执行款项后,未支付任何律师费,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处理与配偶A进离婚纠纷一案,其中前期调查费一栏空缺,2013年11月7日,A与原告签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一份,委托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其中委托费一栏空缺,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2014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就与A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约定代理费5万元,截至2015年1月8日,被告已领取执行款项XXX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上述事实,除原A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及本院调取的代管款(保证金)处理情况表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告并表示对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就被告与A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约定律师代理费5万元,属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提交了执行申请书,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被告亦领取了相应款项,理应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质证之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玉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徐玉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上海XX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2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张 庆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