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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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民终12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雪X,女,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XX0115民初4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C,被上诉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A与上诉人之间于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有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认有效,并且,房款的后续用途系被上诉人与案外第三人的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不能以被上诉人将出卖房屋所得价款给予案外人支配使用的行为等同于上诉人骗取房屋贷款的行为,购房款项实际上均已全部交付被上诉人,房屋出售已达7年之久,被上诉人对合同真实性从未提出异议, 被上诉人A辩称,其不同意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案外人A要求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抵押贷款20万元,被上诉人就答应了,A表示被上诉人退休了没有资格贷款,只有系争房屋转移到上诉人名下才能贷款,被上诉人有疑虑,故上诉人及其丈夫写了35万元的借条给被上诉人,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A、B之间于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无效;2.B协助将系争房屋过户至A名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8月18日,A(甲方、卖售人)与B(乙方、买受人)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第一条约定,乙方受让甲方名下的系争房屋,第二条约定,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7万元,第四条约定,甲方于2009年9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09年4月25日前支付定金2.50万元;乙方于2009年5月6日前支付14万元;乙方于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10.50万元,乙方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同日,案外人A(B前夫、CX弟弟)与B签署了一份《情况》,主要内容:兹由A购买系争房屋,其实为向农行贷款20万(元),20万(元)由A使用,并且归还,发生意外,由A、B承担,A系争房屋权益人,钱款是A使用,并且按期归还,提期还款之日,由姐姐A一起办理房屋手续,2009年8月31日,系争房屋已过户在A名下,同时,以A名义在系争房屋上的按揭贷款20万元(抵押权人为案外人中国XX公司嘉定XX,登记证明号浦2009XXXX4436,债务履行期限从2009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由案外人A使用,尚欠农业银行10多万元的贷款未还, 现A诉至法院,其自愿偿还系争房屋上的抵押债权,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A承认B主张的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对于A主张其向B支付的首付款118,000元,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A与B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进行房屋买卖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给案外人A使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因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A要求B将系争房屋恢复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A暂时不主张返还房款,A自愿还清系争房屋上的抵押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贷款、注销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法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A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B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原告A与被告B于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无效;二、原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抵押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案外人中国XX支行,登记证明号浦2009XXXX4436,债权数额2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09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三、被告A应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抵押登记被注销之日起三日内协助(本院注:原审笔误为“助”,本院予以更正)原告A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恢复登记至原告A名下的手续,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被告A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原审审理中,A不仅承认B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其是为了让案外人C贷款20万元,而且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A表示,关于系争房屋的返还要问A,其对房屋返还没有意见,A表示其没有付过房款,这是A和B之间的事情,就算要返还房款也是返还给A, 本院认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均认可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但上诉人主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房款的后续用途系被上诉人与案外人A的行为,不能据此等同于上诉人骗取房屋贷款的行为,但本院注意到,上诉人在原审中不仅承认被上诉人将系争房屋出售是为了让A贷款20万元,而且对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包括系争房屋的返还以及房款的返还都表示需要征求A的意见,其本人表示对房屋返还没有意见,亦没有支付过房款,故本院难以认定本案双方具备买卖系争房屋的真实意思,上诉人A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本案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目的为套取银行贷款,并无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原审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