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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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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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1211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12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广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A、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7时许,因被害人A等人在本市泾阳XXXX号水果店外卖西瓜影响水果店生意,该水果店的A等人遂与被害人B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该水果店的被告人A持店内的西瓜刀将被害人屈某某左前臂砍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A遭外力作用致左前臂创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A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A的陈述,证人A、B、B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A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B 审判员A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