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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0876号
原告A,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相识相恋,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日起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婚后,原告的收入交由被告保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矛盾不断,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用婚前公积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万元替被告归还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XXXXX弄XXX号601房屋的贷款,要求被告将该6万元公积金全部归还原告,原告放弃对应的增值部分,原告要求分得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锦绣路房屋)百分之六十五的产权份额,理由如下,2013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购买XX房屋的购房合同,实际购房价为675万元,总共支付现金363万元,中介费12万元,契税费等40.60万元,贷款312万元,自2013年12月6日支付订金20万元起,原告共支付了319万元,其中的314万元来源于出售了原告父母与原告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杨浦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售房款,另5万元是原告父母的赠与款,被告父母支付了69万元,其余部分是夫妻共同存款,购买XX房屋共付了现金435.60万元(包含房产税、过户费、中介费等),剩余款项为贷款,
被告A辩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同意归还原告支付的房屋贷款6万元,XX房屋是以原、被告名义购买的,房屋总价747.60万元,贷款312万元,被告是主贷A,原告是次贷方,被告为购房共支付了婚前财产35万元,婚后财产14.57万元,被告父母赠与93万元,被告要求分得锦绣路房屋百分之六十的价值份额,还有,被告在外借款24.50万元,要求原、被告共同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相识相恋,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日起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原告的收入交由被告保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3年12月29日,原、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购房锦绣路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价675万元,房屋总共支出747.60万元(包含房产税、过户费、中介费等),现金支付435.60万元,均由被告账户支出,钱款构成:出售原告及其父母共同共有的控江路房屋的售房款314万元(其中104.66万元系原告婚前财产)、被告父母赠与款项(被告称有93万元,原告则认为仅69万元)以及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贷款312万元,被告是主贷人,原、被告共同还贷,截止至2015年7月4日尚有个人住房贷款1,543,255.60元未归还,尚有个人其他贷款1,082,304.10元未归还,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XX房屋的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出司法评估,经上海XX公司评估,XX现房屋价值为784万元,本次估价结果已考虑房屋内部固定装修对房屋价值的影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锦绣路房屋产权证、房产登记信息、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购房发票、税收缴款书,XX1房屋产权证、户口簿、预售合同、发票、契税缴纳书、维修基金凭证,原告父母在职、退休收入证明,原告借记卡复印件、原告借记卡对账单、银行取现回单、交易凭证、收据、锦绣路房屋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计算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人力资源薪酬记录、原告银行卡明细、原告自制汇总表、原告工资卡交易流细、交行借记卡复印件、对账单、交易清单、网上银行查询结果、工行借记卡复印件、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告自制的婚后原告父母对原、被告赠与清单、牡丹路房屋的房产证、牡丹房地产登记簿信息、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招商贷款合同、原告个人公积金查询明细、个人补充公积金查询明细、被告个人公积金查询明细、个人补充公积金查询明细、谈话录音;被告提供的锦绣路房屋还贷情况查询、历史交易明细表、借款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执意离婚,被告又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准许,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否认,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晓上述债务,故本案不作处理,被告愿意归还原告用婚前公积金支付的贷款6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对于XX房屋的处理,应考虑以下因素,原、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时间,原、被告支付房款的数额,钱款的来源、支出钱款中所占婚前财产的比例等,综合上述因素,房屋归原告更为适宜,原告给付被告合理的房屋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沈某某离婚;
二、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钱款6万元;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B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2015年10月起,房屋贷款由原告A归还,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B某房屋折价款167万元;
四、现在原告A与被告B某名下各自持有的财物归双方各自所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0元,减半收取计19,600元,由原告A负担11,760元,被告A7,840元;房屋评估费19,800元,由原告A与被告沈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忠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李影律师,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