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6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3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京衡律师集团上海XX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京衡律师集团上海XX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A,上诉人A、B因与原审被告C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XX0107民初29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XX0107民初299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6元,分别退还上诉人A与上诉人B、C, 法官助理A 审判长 B 审判员 郑 璐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 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