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夏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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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债务离婚时的处理

作者:戚夏凤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次举报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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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夏凤律师(13917942754)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某上市金融机构,熟悉商事、金融、经济等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1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