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结婚之前我借给妻子40万元,她当时说是用来做生意,但是实际上后来用于买房。房子登记在她一人名下,结婚后我们共同居住,之前我俩关系好,也没说是借款。最近我俩闹离婚了,请问这笔钱我该怎样才能要回?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解答】
建议你在起诉离婚前,先收集、固定你和她之间关于这笔款项的证据。
对于这笔款项,她有可能提出是借款、或是赠与、或是你出资为她购买房屋。对于这3种可能:
1、如果她说是赠与,则从常理上来说不通,因为你和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一定是以结婚为目的才购买的房屋,法院应该也不会认可这是赠与的。
2、如果她说是你出资为她购买房屋,则你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因此她应该不会选择这种说法。
3、权衡之下,她应该会选择损失比较小的借款。
一旦她承认这笔款项是借款,你便可以要回你的款项。不过你要求她偿还本金即可,毕竟是夫妻,且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