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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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证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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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二手房交易中银行放款变慢,房主要是没用上这4个中的某个办法的话,可能会陷入被动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671人看过

随着国家喊出“房子是用来住的”口号之后,全国各地开始出现一系列限购限贷措施。

在银根收紧的大环境下,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公积金或商业贷款很可能会放款变慢,这样一来在交易后期就很容易导致纠纷:买方认为已经付了不少首付款,银行不放款是第三方的责任,房子应该交给自己;而卖方认为大头的银行贷款到手遥遥无期,房子给了买方自己就“没有安全感”了。南京房产纠纷律师谢保平也常常接到此类问题的咨询。

那么,对于这种潜在的风险,卖方在交易初期如何避免呢?谢律师为您支招:

方法1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卖方可以和买方约定银行放款后卖方再交房给买方,这样即使短时间内拿不到剩余房款,卖方也可以将房屋自住或者出租 ,以弥补余款的利息损失;

方法2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对银行贷款的放款期限做一个合理的约定。如果在银行贷款在此期限内放款则已,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放款则由买方用现金补足剩余房款;等银行下款后,这款项由买方领取;

方法3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对银行贷款的放款期限做一个合理约定。如果银行贷款在此期限内放款则已,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放款,则卖方有权利以原价回购房屋,卖房收取的房款退给买方(这个方法在房价预期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

方法4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银行贷款的放款期限做一个约定。如果在银行贷款在此期限内放款则已,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放款,则由买方支付担保费以保证余款如期到达卖方手中。(如今有很多担保公司,出一些担保费的话他们可以担保银行贷款的放款。)

对于以上4点,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南京谢保平律师。

谢律师将在后续文章中为买方作购房提示,敬请关注。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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