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福建证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大智慧(证券代码:601519)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股民可以索赔的重要通告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22人看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

此前,有股民就大智慧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起诉要求索赔,但遗憾的是第一份判决书判决股民败诉,股民的信心也因此受到重大打击。

但近日传来重大利好消息,有股民索赔成功了!2017年8月19日,大智慧发布了收到判决书的第九次公告,该公告内容主要是股民索赔成功,判决大智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股民投资差额损失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元,立信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份判决书无疑是给因大智慧虚假陈述受损的广大股民打了一剂强心针。现在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以联系南京证券律师谢保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回自己的损失。积极行动起来吧!




一、大智慧的索赔条件

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5年11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至今的亏损投资者。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对账起止日期:2014年02月28日至2016年01月31日);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

三、办理委托具体流程

   下面3种方式,可以任选一种,办理委托南京证券律师谢保平律师的手续:

   1、通过网络方式

   2、通过邮寄方式

   3、通过来所面谈方式

四、附大智慧收到股民胜诉案件的判决书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

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ST 智慧          编号:临2017-132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6)沪0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5,421.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2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元。

(三)被告立信所对被告大智慧依本判决第二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1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2名自然人负担。与原告1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大智慧、立信所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