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在买卖过程中,涨了将近100万元,卖房人不愿意继续履行义务,表示可以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为35万元)。可我想继续买这套房子。如果我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怎么判呢?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严守。
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该规定看,非违约方享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除非符合合同法第 110 条的规定,即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果允许卖房人无正当理由主动违约,将导致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落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出卖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除非你自己同意。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