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最新索赔消息: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号》。
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如下:“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林琛:经查,2024年1月25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为16.5亿元至20.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900万元至4,350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因应收账款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调整子公司营业利润、商誉减值等因素,预计公司净利润调减至-5,281.7万元,与业绩预告净利润下限相差8,181.7万元,公司净利润出现由盈转亏情形。 中富通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富通时任董事长陈融洁、财务负责人林琛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中富通及陈融洁、林琛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富通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富通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4月30日之间买入300560中富通,且在2024年5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中富通违规依据:
2024年5月1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