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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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最新索赔公告,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范围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2日|分类:行政诉讼 |200人看过

广汇物流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28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年对部分房地产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二是公司未披露控股 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2020年、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后续年度归 还占用资金情况。三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不规范情况,原子公司汇融通(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印章管理台账。

证监局局决定对广汇物流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广汇集团、宋 东升、杨铁军、赵强、高源、康继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根据后续调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广汇物流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600603广汇物流,且在2024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广汇物流违规依据

2024年4月28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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