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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索赔条件,收证监局警示函公告,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1日|分类:公司法 |214人看过

万丰奥威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19日,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3号)。

       警示函内容如下:

1、2024年4月18日晚,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关于“和特斯拉组建eVTOL的公司,进展如何”的提问时,称“与合作方已共同组建项目团队,联动国内国外技术、运营、管理团队商讨商业计划、投资方案等......”公司在答复投资者提同时,存在误导性陈述。

2、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动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万丰奥威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4年4月19日当天买入002085万丰奥威,且在2024年4月2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万丰奥威违规依据:

2024年4月19日,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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