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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索赔范围,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1日|分类:行政复议 |230人看过

金圆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20日,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14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至12月陆续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货款,同时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向此供应商进行借款,已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金圆股份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19日之间买入000546金圆股份,且在2024年4月2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金圆股份违规依据:

2024年4月20日,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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