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1月31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亏损:-10,000万元–-5,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7,102.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本报告期亏损:-7,000万元–-3,5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6,923.1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本报告期亏损:-0.69元/股–-0.35元/股,上年同期亏损:-0.49元/股。
而在此之前,2023年8月16日,002569ST步森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2023年8月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监局决定:1、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2、对王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3、对张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步森股份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日间买入002569 步森股份,且在2021年12月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8日间买入002569 步森股份,且在2021年12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步森股份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步森股份违规依据:
2022年11月11日,步森股份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8号)。
2023年6月30日,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5号)。
2023年8月15日,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