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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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索赔条件,收到行政处罚,股索卫团队:股民可索赔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3年12月30日|分类:行政复议 |127人看过


苏大维格最新索赔消息:

    2023 年 12 月 29 日,苏大维格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 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9 月 14 日 12 时 25 分,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复发布后,下午开盘后公司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 20%。

公司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未能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销售的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具有误导性。

经复核,证监局认为:

一、涉案回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一是涉案回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二是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信息披露,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一类是自愿信息披露。

二、涉案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一是,涉案回复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需要从广大个人普通投资者的角度去理解,而非从行业专家角度。二是,涉案回复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需要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三是,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与涉案回复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的认定无关。每次信息披露是一项独立义务,即上市公司的每一次信息披露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即便公司之前在定期报告或其他平台上披露过自已生产的光刻机类型,也不能代替本次互动易上的回复。四是,根据《认定规则》第九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取决于该信息披露是否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

三、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认定蒋林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律适用准确。

四、当事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苏大维格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二是苏大维格的行为不构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是苏大维格的行为不构成及时改正。四是现有证据证明两个当事人均有主观过错。

五、本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处罚不涉及选择性和歧视性执法。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一、对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蒋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苏大维格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2023年9月14日下午至2023年9月28日前买入300331苏大维格,且在2023年10月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苏大维格违规依据:

2023 年 10月 8 日苏大维格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8 号)和《调查通知书》(编号:证监调查字 0102023382 号)。

2023 年 10 月 13 日,苏大维格收到中国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9号)。

2023 年 12 月 29 日,苏大维格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 号)。

 

苏大维格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律所 → 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向投资者反馈起诉标的额 → 签订委托手续 → 等待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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