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安堂最新索赔消息:
2023年12月26日太安堂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查明,太安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
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以下,简称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年 至2020年 各 年 度 分 别 虚 增 收 入2,612,307.69元 、10,078,484.67元 、5,003,302.21元。
通过上述方式,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64,846,419.70元、205,265,742元、276,554,699.08元、269,269,391.59元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
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焦宝元、柯少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宋秀清、谢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太安堂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间买入002433太安堂,且在2022年6月1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2、2019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28日间买入002433太安堂,且在2023年5月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太安堂违规依据:
2023年9月15日太安堂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3号)。
2023年12月1日,太安堂公司及人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
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