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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股份能索赔吗?收到行政处罚,股索卫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8日|分类:行政复议 |250人看过

凯伦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2023 12 27 日,凯伦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二、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6 月至 2023 2 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5,937.70 万元,其中,2021 6 17 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三、凯伦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3 月至 2022 6 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31,767.65 万元,其中:2021 1-6 月发生额 10,375.95 万元,2021 年全年发生额 24,875.95 万元,2022 1-6 月发生额 6,891.70 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要求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证监局拟决定:

、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凯伦股份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2021617日至2023922日间买入300715凯伦股份,且在202392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凯伦股份违规依据:

2023 922 凯伦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6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5 号)

2023 12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4 号)

 2023 12 27 日,凯伦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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