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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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雷玥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6日 1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子并一起购买了商品房,但是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请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32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原告在诉讼中提到双方因为儿子的抚养问题,无法沟通,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不符合上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另外,离婚时分割房产分割是夫妻财产分割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本案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据。因此原告是诉讼请求无法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雷玥律师,高校法学教师资格,从事法学教学14年,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刑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德阳
  • 执业单位: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620********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