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和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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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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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合同诈骗罪

发布者:柯和贵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未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私刻“某某集团建设杭州祥符桥安置房项目部”印章,虚构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符桥居民安置房项目,并以发包该项目的土方工程为名,与被害人龚某签订《内部合作协议》,骗取龚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15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已归还给被害人龚某人民币100万元,尚有人民币15万余元未归还。

   2.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挂靠杭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龙泉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总价人民币1亿元的龙泉市某佛教文化旅游景区养生体验区五九基地工程(以下简称“五九基地工程”)。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杭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龙泉某佛教文化旅游景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金某签订《企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将五九基地工程整体发包给金某,并收取金某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3月8日,五九基地工程因不符合政策条件无法开工,被告人黄某某又与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承包了某景区内总价人民币100万元的吴家老宅改造工程,并安排金某的施工队进场施工。

   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隐瞒五九基地工程无法开工的事实,且虚构已向某公司缴纳五九基地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60万元的事实,以需要向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保证金等为由,骗取金某的合伙人林某人民币75万元。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隐瞒五九基地工程无法开工,且其已将该工程整体发包给被害人金某的事实,又以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吴某签订《企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将五九基地工程整体发包给吴某,骗取吴某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又虚构已向某公司缴纳五九基地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60万元的事实,以需要向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吴某的合伙人邱某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向某公司扣押涉案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6万元,向黄某某扣押赃款人民币1万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黄某某不是杭州祥符桥安置房项目的诈骗者,其也是受害者;2.黄某某刻制“某公司项目部”公章,并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属于某公司授权权限范围内。3.某公司项目部与金XX及金华市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某、邱某)所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属于分包合同,该违法分包属于民事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4.五九基地项目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延期,并非项目取消,而是延期开工,黄某某没有隐瞒五九基地项目不能开工的事实。5.黄某某从林某处所获得的75万元有借条,借条对借款利息及归还时间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民事借款行为。6.黄某某没有将收取的保证金据为己有,也没有对保证金进行挥霍,更没有隐匿保证金拒不返还。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无罪。

     【法院认定事实】:1.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未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私刻“某某集团建设杭州祥符桥安置房项目部”印章,虚构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符桥居民安置房项目,并以发包该项目的土方工程为名,与被害人龚某签订《内部合作协议》,骗取龚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1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已归还给被害人龚某人民币100万元,尚有人民币15万元未归还。

2.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挂靠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浙江龙泉某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的龙泉市某佛教文化旅游景区养生体验区五九基地工程(以下简称“五九基地工程”)。双方约定,被告人黄某某需向某公司缴纳300万元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缴纳50万元工程保证金,正式施工后再缴纳250万元。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龙泉某佛教文化旅游景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金某(金某与林某、郑某曾用名郑某合伙做工程)为代表的施工队签订了《企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将总价为1亿元的五九基地工程整体发包给金某的施工队,并收取金某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3月8日,五九基地工程因不符合政策条件无法开工,被告人黄某某又与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承包了某景区内总价人民币100万元的吴家老宅改造工程,并安排金某的施工队进场施工。

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隐瞒五九基地工程近期无法开工的事实,且虚构已向某公司缴纳五九基地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60万元的事实,以需要向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保证金等为由,骗取林某人民币75万元。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隐瞒五九基地工程近期无法开工,且其已将该工程整体发包给金某施工队的事实,又以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以吴某(吴某与邱某、黄某一起经营公司)为代表的金华市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企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将总价为1亿元的五九基地工程整体发包给该公司,骗取吴某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又虚构已向某公司缴纳五九基地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70万元的事实,以需要向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邱某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向某公司扣押涉案款项人民币26万元,该26万元由吴某、邱某转账到某公司账户20万元,由黄某某上交给某公司6万元。向黄某某扣押涉案款项人民币1万元。

   【律师点评】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在现实经济活动过程中,签订合同属于最基本的经济活动方式,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后续履行跟不上,或者是出现了经济问题,当事人很容易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一旦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就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建议当事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提前进行防范,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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