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嘉信房地产公司与A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B,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赤峰XX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信公司在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信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40元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