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X公司与A其他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XX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02财保347号
申请人:XXXX公司,住所地XX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女,28岁,汉族,住XX市红山区,
申请人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A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文书日期}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