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唐县XX与A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XX0627民初1528号原告:唐县XX,法定代表人:A,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A,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县XX诉被告;A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唐县XX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县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县XX负担,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管C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和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