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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欺诈销售 消费者能否退货辽宁 沈阳律师王守志

发布者:王守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3626人看过

 

---对中央电视二台开心辞典栏目欺诈销售电动玩具车,消费者无权退货的质疑 

 

今天中午中央电视二台开心辞典栏目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女士到其姐姐家路经楼下时,一玩具店的销售员高声叫卖,声称本店所有商品低价甩卖最后一天,电动玩具车原价240元,现只售80元,劝说该女士购买。该女士购买后其姐告知她被骗了,原来这家商店这样销售已经一个多月了。姐妹二人感觉被骗,返回现场要求退货,销售人员称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不能给退。

主持人提出的问题是姐妹二人能否退货?

现场律师给出的答案是不能退货,理由是商店的宣传行为虽然构成欺诈,但只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可以给其行政处罚,但是消费者却不能要求退货。

我认为,这个答案是错误的,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货。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诉讼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具体理由如下:

1.经营者欺诈宣传属于行政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取代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不能相互取代,经营者如果既违反了行政法律又违反了民事法律 ,应当同时承担这两个责任。

2.就本案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已经形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因经营者存在较严重的欺诈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因欺诈行为建立的合同,受欺诈者有权利主张变更或撤销,因此,消费者可以撤销买卖合同,要求退货。

3.《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只规定了赔偿责任,并没有退货的规定,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消费者的退货权利。从立法的目的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保护消费者的一部法律,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法有规定的从规定,该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已经赋予消费者退货权,不能以《消法》没有规定为由否定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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